云南省博物馆为国家一级博物馆,是云南省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单位和展示窗口,也是安防、消防、反恐防暴一级风险单位。为维护安全秩序,保护文物资源,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制定本规定。
一、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其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61号令》,“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为管制空域。云南省公安厅云公治传﹝2017﹞432号《关于开展低慢小航空器管理通告宣传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五点之规定,车站、码头、广场、学校、医院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除执行特殊任务和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三、博物馆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流程:
(一)申请:来件或来函(说明飞行时间、区域以及活动性质),咨询电话(0871—67286571)。
(二)审批:将按我馆内部流程递交报批。
(三)回复:将在6小时内回复申请人或单位。
(四)飞行:我馆将派遣工作人员配合完成,同时安保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人机在博物馆内或者博物馆周边区域违规飞行的,应当及时向博物馆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本规定的无人机飞行活动,博物馆将依法采取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云南省博物馆。
云南省博物馆
2023年1月1日